近日,
福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坚决做到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
整治所辖区域内出现的治安乱象。
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被告人孙某并非福山区居民,但自年应聘至曲某参与控制的烟台市福山区某批发市场周某处从事装卸工作后,在老板周某的直接指使下,从事犯罪活动,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
该犯罪集团成员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3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起,寻衅滋事及破坏选举违法行为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被告人孙某于年至年5月,在曲某、周某等人的纠集、指使下,采取扔大便、砸玻璃、放礼花弹、放火等手段连续长时间反复对清洋街道办事处东关居委会、城西村未拆迁居民家进行滋扰,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以曲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本着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同时,福山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拆迁项目存在的问题,向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领域的相关单位等就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发出了司法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
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并引以为戒
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来源:福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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