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法院公开审理了湘乡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周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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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于年开始在湘乡市云门商城经营烟花、爆竹等物品,后因其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为逃避检查,于年3月将购置的爆竹件、礼花箱存放至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第四村民组亦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条件的朱某某家中。年9月12日19时50分,朱某某家二楼一房屋因电路老化引起火灾,造成室内被子、烤火桌、床头柜、床铺等物品烧毁。
经调查分析,该着火房间隔壁存放了大量烟花,一楼一房间内两桶柴油(共计升)与鞭炮混放,朱某某家离车流量大的沪昆高速公路距离约24米,可能引发周边灌木起火并引发山火,同时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交通阻塞并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威胁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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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周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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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行政违法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周某某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同时,为规范烟花爆竹等危险作业持续健康发展,法院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法
官
提
醒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和非法经营,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将会构成严重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原标题:《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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