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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前世今生以前也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礼花 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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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音上偶然刷到一个同行的短视频,为免大家讥议“同行是冤家”或“文人相轻”或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也是基于从不臧否同行的基本原则,我就不说这个同行姓甚名谁了.她的短视频大意是,从2021年3月1日以后,也就是刑法修正案11颁行以后,有些原来不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也入罪了,比如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比如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叔叔行为不端可能构成袭警罪.

必须要说的是,视频里这位小同行口齿清楚,表达的很流畅,短短的时间内将刑法修正案11的亮点也说的很扼要.对于我这个一直想直播从来没行动的中老年律师来说,既羡且妒.但是不管羡慕还是嫉妒,对于专业上的问题,毕竟不能含糊.这位小同行说从3月1日以后高空抛物行为才算构成犯罪,对警察叔叔行为不端才构成袭警罪,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两种行为即使是在在3月1日以前,也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是高空抛物行为,只要符合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也会构成犯罪,只是不叫高空抛物罪这个名而已.

那么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11生效以前的刑法规定,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章第11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像高空抛物这种行为,根据是否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分别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区间为三年上下.但是,有些高空抛物行为,比如自高空丢下燃烧的鞭炮或向人群相对不密集的地方随意丢弃垃圾,虽然可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却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严重危害了社区居民或公共场所的安全感.因此,为处置这种介于违法行为和重罪之间的轻罪,刑法修正案11对这种损害公共秩序但对于公共安全影响不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也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毕竟有些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只是造成秩序混乱的高空抛物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可能处刑过重,不定罪量刑又和社会公众朴素的法律意识相违背.因此,将扰乱公共秩序的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规定高于治安处罚,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期标准,较为妥适.

因此可以说,高空抛物罪是为因应那种够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定罪又说不过去的那些混蛋高空抛物行为而制定的.比如那些确实脑残在高空随手丢弃物品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危害了公共秩序的,或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个脑残高空抛物者是不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行为又触犯众怒,确实具有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刑法处罚.

当然,修正后的刑法也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中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就是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在量刑上并不是二罪并罚,而是以其中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在高空抛物情境中,如果这个高空抛物的魂淡扔下的是一串鞭炮或几个二踢脚或礼花弹,虽然杀伤力微乎其微,但恰在此时楼下是一群条广场舞的老人,突如其来的爆炸导致老人秩序混乱造成踩踏产生了伤亡后果的,这个魂淡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但危害了公共秩序,也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那么这时就应当以较重的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个魂淡进行定罪处罚.当然,如果更进一步讲,这个魂淡高空投掷物品就是为了造成特定人员的伤亡,就得以处刑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了.

至于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叔叔行为不端构成袭警罪,也不是说以前对执行职务的警察叔叔行为不端不构成犯罪,只是以前叫笼而统之的妨害公务罪,现在从罪名到处刑适用的情节和量刑区间,更加精准和明确了而已.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高空抛物罪的前世今生,改日再和大家探讨袭警罪的过去现在.

(作者:宋一祺律师,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顾问,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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