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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印发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

来源:礼花 时间:2022/11/16

保定市人民政府6月26日印发《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4号)。全文如下:

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全区域,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米范围内;

(二)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礼花弹、开天雷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五条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全区域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禁放区外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必须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须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按照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建筑物保持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布设。一律不得与居民住所、活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布设在超市内,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不得集中连片经营,不得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登记产品流向,加强销售台账的记录和保管,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六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条市政府成立保定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办公室(简称“市禁放办”),设在市公安局,统筹协调全市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禁放办统一指挥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销、民政、教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居(村)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30号)同时废止。

“城市这台运作中的机器怎么能少了我们这群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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