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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年了还有人工作不签劳动合同遇到这

来源:礼花 时间: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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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但也有人工作多年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离职时是否可以向公司要劳动补偿呢?

案情简介

李某年入职某烟花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年1月为李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未为其办理其他社会保险。年1月,李某向烟花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我于年4月份入职贵公司礼花弹药包车间工作,目前在进内件二线转运岗位,月平均工资为余元。因贵公司从未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均没有办理,已违反《劳动法》第73条规定。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希望贵公司知悉或收到本通知后,为了不影响正常的企业经营,迅速落实其他员工接替本人就职的工作岗位,本人积极协助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正式向李某回复。李某实际工作至年1月底后离职。公司亦向李文发放工资至年1月底。李某先向法院提出劳动仲裁,但一审只是解除了李某与某烟花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判决烟花公司支付差额工资,李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再次起诉烟花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要点

年5月,委托人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双方自年4月至年1月止劳动关系成立,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由某烟花公司支付委托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3由某烟花公司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元;4.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就委托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李某与某烟花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年4月起建立,并于年1月6日解除。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委托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依法于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诉讼。

办理思路

我所律师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无异议,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委托人与烟花公司之间自年4月1日起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在年4月1日前主张,现委托人于仲裁时的年5月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估计不予支持。

但委托人于年1月向烟花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虽引用的法律依据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但其主要理由是烟花公司未为其办理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实质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烟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委托人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烟花公司应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元(/月*6个月)。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某烟花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年4月起建立,并于年1月31日解除。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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