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黔江区政府组织召开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学习《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全区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充分抓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要积极在宣传发动、源头治理、巡查管控等环节上下功夫,加大对重大风险点危害源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黔江府发〔〕1号
为加强黔江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禁放区”)
城东、城西、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街道全部区域及舟白、正阳街道城市规划区。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供销社)。
九、本通告自年2月1日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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