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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处罚经营户擅自变更烟花爆竹

来源:礼花 时间:2022/5/30
宿迁应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应急普法

一、案情介绍

1月27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口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泗阳县李口镇王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针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法律速递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三、以案为鉴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部分零售经营户抱有侥幸心理,在重要节日期间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在变更零售点名称或变更零售场所后仍然使用原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都将会遭到严惩。

拟稿:石沙、朱丹

审稿:李武斌

审核:吴 团

发布:张 咪

▌来源: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宣传教育处

▌投稿:sqa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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