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花溪分局民警提醒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销售,运输,以下行为要注意
一、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
1.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2.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4.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7.要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燃放烟花爆竹。
8.严禁在繁华街道、商场、影剧院、车站、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靠近重点文物、古建筑、林区、风景区、电力设施下方等处燃放。
9.严禁在油库、加油(加气)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周边m范围内燃放。
10.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产品标注的燃放说明进行燃放。
11.严禁手持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12.严禁未满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
13.燃放时严禁将发射口对准他人。
14.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拆开成单个或多个进行燃放。
15.燃放时严禁在距离烟花爆竹产品25米范围内进行观看。
16.燃放时,请将烟花直立并平放于坚实、平整地面,且要注意按“向上”标准摆放。
17.燃放烟花时,在点火前,要先撕开点火引线贴,人体要偏离烟花0.5米以外,且身体任何部位切勿置于产品上方,然后用香烟或香棒点燃安全引火线(无绿色安全引火线的产品严禁燃放),点火后要迅速离开25米以外的安全距离进行观看。
18.燃放过程中如发生时间间隔超长、熄火、断火等情况时,切勿立即靠近探望,严禁再次点火,须等15分钟后再进行灌水处理。
烟花点燃后,如果没反应,千万不要再上去查看。
点烟花时,要用香支点燃,不要用明火点燃。
二、购买、储存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1.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购买。
2.购买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特别要查看否粘贴有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伪标识。
3.严禁购买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土火箭、地老鼠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
4.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明火和电源,不要和其他易燃物品混放,不要存放于未成年人易于拿起的地方,不要放在阳台、易受潮和被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5.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宜超过1箱(件)或者重量不宜超过30公斤。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素材来源花溪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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