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礼花 >> 礼花发展 >> 正文 >> 正文

民房起火,屋内竟私存七百多箱爆竹和两桶柴

来源:礼花 时间:2025/1/7

湖南省湘乡市,一男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等物品十多年,并为逃避检查,于年3月份将大量爆竹礼花存放至一租用的民房。此举差点酿成大祸!

年9月,该租处隔壁房屋因线路老化发生火灾,火势较大,而其隔壁就堆放了大量烟花,好在最终未造成爆炸、酿成悲痛事故。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一男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的起诉书。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人周某从年开始就在湘乡市一商城内经营烟花、爆竹等物品。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他为逃避检查,于年3月份,租用了泉塘镇朱某家的房屋,在此存放爆竹件、礼花箱。

然而,朱某家也没有储存爆竹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

年9月12日晚上7时50分,朱某家二楼的一处房屋发生火灾,火因是线路老化。

该火灾火势较大,烧毁了房屋内9床被子、烤火桌、床头柜、床铺等物品,而就在该房屋隔壁,有大量烟花堆放。此外,一楼一房间内还有两桶柴油(共计升)和鞭炮混放在一起。

且朱某家所处位置也很关键,它离车流量大的沪昆高速公路距离仅有24米左右,周边还有不少灌木,易引发山火。

如果该火灾蔓延,引起存放爆竹爆炸,不仅会造成房主朱某的人身安全事故,还会影响高速公路及交通阻塞,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还可能引发周边灌木起火,引发山火,以及影响到周边群众及自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所幸火灾及时得到遏止。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储存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爆料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843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