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爆竹声声辞旧岁,龙腾四海迎新年。临近春节,大街小巷张灯结彩,阵阵爆竹声、烟花声划破了夜的宁静,在享受节日带给我们快乐的同时,也要谨防发生意外,伤了眼睛。年3月25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再次成功调解一起花炮炸伤眼睛的侵权案件达成调解并当庭一次性给付赔偿款项。
年12月31日是迎新年前一日,当晚原告燃放从某烟花商贸公司购买的“孔雀开屏”礼花炮时,由于其燃放不小心使自己左眼部受伤支出医药费三千余元,贾某将某烟花商贸公司及礼花炮生产厂家某烟花制造公司诉至前旗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56元。
通过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但贾某没有足够注意个人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给其带来伤痛,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因此贾某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人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落实赔偿的方针并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多次与生产厂家电话、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9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