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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至10日,青岛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

来源:礼花 时间:20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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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客户端记者孙桂东

日前,青岛市政府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市政府决定,从6月6日0时至6月10日24时,对本市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通告》指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一、年6月6日0时至年6月10日24时,对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涛园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顺德路—如意花园小区西侧围墙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限制通行管理,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限制通行管理期间,在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以南区域设置公安检查点。年6月6日0时至年6月10日24时,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除持有通行证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后进入、通行外,其他车辆(含非机动车、机动车)禁止进入、通行。

二、限制通行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外事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运输、携带、存储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该区域内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三、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好生活、工作出行等,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本通告要求,配合公务人员的检查,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6月10日。

《通告》明确了禁止销售、运输、携带、存储物品目录。

一、枪支和军用、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军械、警械:警棍、电警棍、电击器及军用或者警匕首、催泪瓦斯、胡椒喷剂等;

(四)其他枪支、械具:样品枪、道具枪、射钉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炫目枪、防卫器等;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一)弹药:炸弹、炮弹、手榴弹、手雷、闪光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斗弹、检验弹、教练弹)、弹筒和弹药筒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非电导爆系统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其他属于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的物品;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其他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一)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大型水果刀、斧头等危险性刀具;

(三)强力弹弓、弓、箭和飞镖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四)大功率激光笔。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一氧化碳、液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非安全火柴、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璐珞、烟饼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制品等;

(五)遇水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氧化铅、高氯酸钾、高锰酸钾、过蚁酸、过醋酸、过苯甲酸、氧水等。

五、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

(一)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蓄电池)等;

(二)毒害性物品:氰化物、汞(水银)、砒霜、毒鼠强、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三)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四)传染病病原体:鼠疫、布鲁氏菌、炭疽菌病毒、乙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六、危险生物。藏獒等大中型犬,蛇类、蜘蛛、蝎子等有毒动物。

七、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摇头丸、麻古等。

八、非法宣传物。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歧视、侮辱少数民族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主义等内容的图书、语、横幅、旗帜、传单等物品。

九、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大型风筝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运输、携带、存的物品;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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