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8日讯“既然法院判了,我们就要配合履行。”近日,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女士的儿子还在规劝母亲。功夫不负有心人,这笔4.5万元的执行款最终还是交到了法院执行局。
几年前,家住宁乡双江口镇的胡先生为庆祝春节,在当地一家商店花元购得了一组礼花弹(筒装)。到了正月初一零点时分,胡先生将礼花弹搬到屋前平地内燃放。可是,当他刚用烟头点燃引线,礼花弹就在筒内爆炸,胡先生也因避闪不及时,被炸伤了右眼,当即倒地不省人事。
事后,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其右眼视力丧失,构成七级伤残。为此,胡家人还调查得知,礼花弹的生产厂家早在年8月就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浏阳市某居委会承担。为此,胡家人多次找商家,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可商家在支付了元医药费后,便以要找厂家索赔为由拒绝进行赔偿。之后,胡先生将商家、厂家、居委会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14.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燃放在黄女士处购得的礼花弹时右眼被炸伤的事实客观存在,该礼花弹外包装盒上未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系“三无”产品,故无法证实与居委会有关。黄女士作为销售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而胡先生明知是“三无”产品而购买,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判令黄女士夫妻赔偿胡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元。
一审宣判后,黄女士夫妻并未提起上诉,可赔偿款也是不了了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来到黄女士家劝说,可黄女士一直拒不赔偿,即使黄女士曾被法院强制拘留,也不肯妥协。期间,胡先生也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确定赔偿款是4.5万元。直到今年2月14日,执行法官再次上门,也把黄女士传唤到了法院,在外打工的儿子也陪同母亲来到了法院。最后,在执行法官与黄女士儿子的共同劝说下,她终于想通,当场兑现了这笔执行案款。■记者杨昱通讯员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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